發票管理->發票申購
納稅人申請辦理發票購領程序開戶程序:
納稅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的同時或之後,可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主管地稅機關領取《購領發票申請報告表》一式三份,項目填全簽章,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批後,到辦稅服務廳發票窗口領取《發票領購簿》。
購買發票程序:
已辦理購領發票開戶手續的納稅人,需要購買發票時應攜帶《發票領購簿》,到主管地稅機關領取並填寫《發票購領申請表》一式三份,到辦稅服務廳發票管理窗口上具體辦理購買發票手續。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或有其他違法違章行為的,稅務機關有權暫停供應發票並扣留有關購領發票證件資料。
發票管理->發票繳銷
一、變更、注銷稅務登記時發票的繳銷
納稅人因辦理了納稅人名稱、地址、電話、開戶行、帳號變更需廢止原有發票或注銷稅務登記時,應持《稅務登記變更表》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到辦稅服務廳發票管理窗口領取填報《發票繳銷登記表》,並持《發票領購簿》及未使用的發票交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管理部門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二、改版、換版發票的繳銷
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改版、換版發票的有關通知,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發票繳銷登記表》,填好後,連同《發票領購簿》及應繳銷的改版、換版發票,交主管稅務機辦理繳銷手續。
三、次版發票的繳銷
納稅人使用發票發現次版發票時,應向發票管理環節領取《發票繳銷登記表》,填好後,連同《發票領購簿》及次版發票,交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銷手續。
四、丟失、被盜發票的繳銷
納稅人發生丟失、被盜發票,按照規定辦完丟失、被盜發票處理手續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管理環節領取《發票繳銷登記表》,填好後,隨下列資料一起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管理窗口辦理。
1、《發票掛失聲明申請審批表》;
2、《丟失、被盜發票清單》;
3、《〈發票遺失聲明〉刊出登記表》;
4、遺失證明的材料;
5、刊登作廢聲明的報樣;
6、《發票領購簿》。
發票管理->代開發票
地方稅務機關一般為以下幾種情況代開發票:
1、未領取營業執照的臨時經營者;
2、不符合印製、領購發票條件的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3、外省(外市、縣)持有關稅收證明到本地區經營的業戶。
上述單位和個人需用發票時,稅務機關應為其開具臨時性經營發票或相應種類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