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設立登記
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其它納稅人應當自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成為納稅義務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營業執照或其它核準執業證件申請辦理開業登記。領取並填寫相應的《稅務登記表》、《納稅人稅種登記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稅款登記表》等。納稅人按規定填寫完相應的表格後,將表格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登記管理環節,並附送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或其它核準執業證件及工商登記表或其它核準執業登記(證)表原件及複印件;
(二)有關機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三)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四)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名單;
(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它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及複印件;
(六)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複印件;
(七)銀行帳號證明;
(八)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及複印件;
(九)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件等。
涉外納稅人除提供上述證件、資料外,還應提供:
(一)財政部門核發的入庫級次通知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及複印件。
稅務登記->變更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項目發生變更時,在發生變更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及營業執照或其它核準執業的證件。領取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及清理檢查結果表》;涉及稅種變更時,同時領取並填寫《納稅人稅種登記表》。
(一)變更稅務登記內容
1、納稅人名稱變更;
2、生產、經營方式或經營範圍變更;
3、經濟性質、隸屬關係改變;
4、注冊地點或經營地址跨同一稅務管轄區遷移;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
6、銀行基本存款帳戶或納稅專用帳戶(包括開戶銀行及帳號);
7、注冊地點或經營地址在同一稅務管轄區遷移;
8、營業執照號碼、電話號碼改變;
9、其他需變更的事項或工商管理機關政府管理部門已變更營業證照的其他內容。
(二)變更登記清理檢查辦理程序
1、納稅人辦理第1-5項登記內容變更的,應先結清稅款、發票,再辦理變更手續。
2、納稅人辦理第6項登記內容變更的,憑銀行提供的變更證明,到辦稅廳綜合服務窗口辦理。
3、納稅人辦理第7-9項登記內容變更的由稅務登記管理環節辦理。
納稅人在填畢的表格後,同時提交如下資料:
(一)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生變更而需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
1、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原件及複印件;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3、主管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4、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
(二)非工商登記變更因素而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2、主管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3、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
稅務登記->注銷登記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或遷出主管稅務機關管轄地的,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前或終止日起十五日內或遷出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領取並填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一)納稅人持填寫完畢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到發票管理部門、征收部門、稽查部門分別辦妥以下手續:
1、持《發票領購薄》和空白發票,到發票管理環節辦理繳銷發票;
2、到稽查部門辦理注銷前的稅款清算事宜;
3、到征收部門辦理清稅證明;
4、分支機構的《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5、到管理部門確認享受稅收優惠情況。
(二)將有各部門簽字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連同如下資料交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辦理;;
1、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它有關證明文件;
2、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
3、主管稅務機關原發放的稅務登記證書(《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稅務登記表》);
4、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件。
稅務登記->停業複業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停業時,應在停業前七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停業申請審批表》和《複業單證領取表》。
(一)納稅人持填寫完畢的《停業申請審批表》和《複業單證領取表》,到發票管理部門、征收部門、稽查部門分別辦妥以下手續:
1、持《發票領購薄》和空白發票,到發票管理環節辦理封存發票事宜;
2、到稽查部門辦理在案未履行納稅義務等事宜;
3、到征收部門辦理清稅手續證明;
(二)將有各部門簽字的《停業申請審批表》和《複業單證領取表》,連同如下資料交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辦理。
1、納稅人若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停業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停業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停業文件;
3、主管稅務機關原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稅務登記表》等);
4、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件。
稅務登記->證件遺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地方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正本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本及其副本、扣繳稅款登記證正本及其副本)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麵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並附送以下資料:
1、按要求已如實填妥的《稅務登記證遺失聲明》刊出申報表一式兩份;
2、工商營業執照(執業證件或有關批準成立的文件)及複印件一份;
3、登報遺失聲明發票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4、提供地稅機關認可的報刊所刊登的遺失聲明。
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必須進行年檢年審,並定期換證。辦理時限見當地主管地稅機關的有關通告。
納稅人申領稅務登記證後,應將正本張掛上牆,自覺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